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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可口可乐公司有一经营信条:保住了商业秘密即保住了市场。
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住了本企业的利益,也就可以促使本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但是,在采访过程当中,记者了解到,当前的大部分日化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缺乏,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也不是很重视,更未将之视为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如何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在日化企业中也还没能得到普及。
在本次采访的过程中,既有企业的老总,也有企业的营销总监,在这些人中,有5%的采访对象并不了解商业秘密具体是指什么;有20%的人,认为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只有客户资料;有65%的人对自己企业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列举不全面;仅有10%的人能完整说出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防范薄弱源于重视不足
广州S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中等的生产企业,产品线较齐全并开有自己的直营店,面对记者采访时,其总经理表示: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商业秘密的东西,也没有发生过商业泄露的事件。
由此可见,日化企业的领导人对商业秘密的防范意识相对还是比较薄弱的,不是非常的重视。从众多采访企业的反映来看,目前日化企业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大多数企业未认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和潜在的经济价值。
【案例】广州M化妆品公司是一家经营彩妆及护肤品的企业,经过八年的不断总结,企业老总摸索出一套化妆品专营店的经营模式,经市场验证,效果相当不错。正当M化妆品公司准备让这套经营模式在市场上大显身手的时候,营销总监突然提出了辞职。由于营销总监对公司的新经营模式相当了解,本来,在他辞职时公司应该采取一些相关措施来保护企业的经营信息才对,例如追加一些相关的竞业限制条例,但是,老总认为,每个公司的操作理念不同,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式不一定会适合其他企业操作,因此并不放在心头。后来,营销总监辞职后加入了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产品定位相同,营销总监把M公司的经营模式复制,并利用原公司的客户渠道,抢先一步将其实施,结果后来居上,把M化妆品公司在竞争中压了下去。
日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从调查中了解到,许多企业不仅对自己的一些经营信息不知道加以保护,而且对专有技术也不知道加以保护,从而失去了自己在竞争中的优势。因此,在市场有限,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将自己生意兴隆的生产、管理、经销等资源或信息拱手让与他人无异于置自己于死地。
企业要加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意识和观念,要充分评估商业机密的市场价值。对此,英国伊卡露诗(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桂荣表示:对企业来说,如技术优势、原料配方等核心机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通过和技术人员合同约定等到方式来保护这些商业秘密。全力保护企业的核心秘密,防止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为竞争目的盗窃、获取、使用其有商业价值、竞争价值的信息则是经营者不可缺少的防身武器。
二、大多数企业未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
【案例】惠州B化妆品公司在国内的销售一般般,但是出口方面做得相当不错,因为和B化妆品公司合作的外贸公司有自己独特的渠道。在一次化妆品营销总监的聚会上,大家一公认B化妆品公司做外贸很有自己的一套,并向B化妆品公司的总监请教经验。因为大家都是朋友,碍于面子,加上略带有点酒意,B化妆品公司的总监也就将自己企业出口的主要操作手段和大家交流了一番,结果,该次聚会之后,B化妆品公司发觉出口的压力骤增,多了不少竞争对手,而其中,有一部分就是来自聚会朋友的企业。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与一些有形资产一样能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的财富。因此,苏州易洁康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君图先生指出:“在我国许多企业对有形的财富知道保护,对商业秘密这种无形的资产却缺乏保护意识。在我们身边,总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个国内企业总会毫无保留地把产品的加工配方完整地交给OEM厂家。而外国企业,在商业秘密方面做得非常到位。比如说,联合利华要托易洁康加工产品,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他们宁愿把产品重要步聚自己先进行了加工,再送到OEM厂来。虽然,这样在运输方面,外国企业花了更多的钱也更加麻烦,但他们认为必须要这样做。”
三、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却没有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案例】广州H化妆品公司是一家小型日化企业,主要通过OEM贴牌生产洗发水、沐浴露和护肤品,产品在市场的销售上中规中矩。H化妆品公司的老总虽然也认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但由于企业比较小,怕员工有意见,H公司没有在这方面做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2006年年初,H化妆品公司在河南参加了一次招商会,效果非常好,得到了不少意向客户。但是,由于区域经理的职业道德问题,招商会之后,区域经理不辞而别,把H公司在河南的招商会客户名单全部带走,让H化妆品公司颗粒无收,老总毫无办法。
显然,上述案例也属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范畴,对于这种情况,对企业的损害是相当大的。招商前后所花费的财物不说,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渠道的损失,会造成一个企业在某个区域的发展推迟好久,甚至失去了进入市场的机会。为此,做为美协副秘书长的广州丹奇化妆品厂董事长刘党培先生强调:“有些企业,虽然认识到商业秘密是商战中取胜的必要手段,但对主要涉密部门及人员都未制定并采取有效妥善的保密措施,以至秘密被泄露或侵害。有的企业虽也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形同虚设;有的与主要岗位的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却不严格执行,管理松散等,都极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屡受侵犯原因
每件事情的发生,总有它的根源。半途截流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堵住源头才是关键。在采访调查中发现,日化商业秘密屡受侵犯,其中85%的因素是由于人员流动造成的,同时,除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力度不够之外,在利用法律法规上,也没有足够重视。商业秘密受侵犯,有行业特性的主观因素,也有公司管理的客观原因。
一、行业门槛太低造成市场规则混乱。
【案例】汕头D化妆品公司规模虽然不大,但是用心耕耘,几年下来,收获也颇丰。2005年,公司高层发觉今年的产品销售额与去年相比,下降了三分之二,从市场规律上来讲,这绝对是不正常的。经过调查之后,D企业领导发现,原来,自己所有合作的经销商伙伴中,从去年年底开始就一直在经营着一个和本公司定位类似的产品,据经销商的反映,该产品的提供商是公司的区域经理。而实际情况是,该区域经理在去年已经辞职了。原来,区域经理离职后,利用与原来渠道的关系,自己找OEM商制造了一套产品,并以价格上的差异,把原企业的生意尽情抢走。
由此可见,日化企业门槛太低,是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根由,试想想,每个人投个几万元就可以自己翻身当老板,对于在市场跑得久的营销人员来说,谁人没积累自己的一套资源呢?对此,滇虹康王的总经理郭振宇深有感触:由于行业门槛低,介入这个行业容易,从而很多打擦边球的产品在市场涌现,扰乱了市场秩序。就拿我们康王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就已经有25个康王在市场上出现。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发展,对这种侵权的行为,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利用法律武器来奋起反抗。一旦取证到这些侵权的企业或个人涉及到侵犯我们的商业机密,我们会追击到底。
二、企业在招聘人员过程中缺少自律。
对于日化企业来说,人才流动是非常频繁的。虽然,每个企业老总都对流失的人才带走企业的相关资源深恶痛绝,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在招聘人才时,很多都把“具有客户资源”当成一个重要的接收条件。可以这样说,商业秘密的泄露,有相当原因是行业之间浮躁和急功近利造成的,是企业在招聘人员过程中缺少自律造成的恶性循环。
对这种行为,国外一般通过行业协会等加以限制,我国却没有相关部门加以约束,导致企业在人才流动中带走商业秘密的现象极为普遍。
谈到人才流失的问题,思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郭利斌谈到:“现在行业内挖人现象很频繁,人员流失不仅容易造成企业机密的泄露,也容易影响员工的安定心态,使员工情绪受到波动。这种不健康的人才流动现象正是因为有些企业希望借此走捷径造成的。作为企业来说,应该联合起来一起抵制这种不健康的风气。企业只有自觉自律,靠培养人才和正确使用人才而非挖墙脚获得人才,才能从长远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企业的文化与员工管理失衡
【案例】上海I化妆品公司是一家在业内有点名气的企业,2006年春季招进了一个业务经理,并在入职协议中明确了销售提成的分配。后来,该业务经理和某经销商签妥了一份10万元的订单,但I公司以种种借口少兑付给该业务经理应得的3000元提成,在经过一番争执之后,该业务经理仍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提成,一怒之下,他愤而辞职。辞职后的该业务经理很快入职另一个化妆品公司,并很好地利用起在I公司获得的经销商网络,而且很快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人员的流失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个别员工自以为撑握了商业秘密可以利用它赚一大笔钱,其实在很多时候,所谓的商业秘密并不是什么秘密,当然也赚不了什么钱了。一种是企业文化没有到位,对员工没有吸引力,造成员工离职,带有报复的心理进行泄密。还有一种是竞争对手挖墙脚造成泄密。这其中,员工带有报复心理的泄密最为危险,而员工报复心理的浮现,一般也都是企业文化及管理过程中的冲突造成的。
针对这类现象,雅美姿化妆品公司的黄朝励总经理谈到:企业应通过加强自身员工管理来防范这种现象的出现,雅美姿比较注重人性化管理,积极为员工购买福利、保险等,使员工产生安定感,为员工未来买单的措施能够较好地使员工产生凝聚力。企业良性的管理能笼络住人才,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核心秘密和根本利益。
四、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的不健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虽然对商业秘密有规定,但都是非常原则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有时仍会无具体的法规可依。从整个行业来看,现已发生多起由于窃取包装设计图纸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很大损失的案件,对此法院以盗窃罪处理,显然不妥,但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难以依法适当处理。还有通过挖别的企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带走原企业技术或客户的方式,使原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对这类案件,法律也很难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如果不是专业的律师,在这些方面处理上来,还是挺棘手的。
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企业的态度
虽然,几乎每个日化老板都有自己的律师朋友,但是,在企业遭受到商业秘密侵害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采访调查中统计,65%的企业领导人并不熟悉商业秘密被侵害后,具体的相关法律处罚是哪些。因此,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企业普遍都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未求助于法律保护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案例】说起泄密这事,广州Q公司的老总义愤填膺。原来,该公司在一年前有一个在公司从事配方研究的人员离职时,拿着配方向老总要一笔费用,被老总拒绝之后,该员工把配方拷贝了一份之后,辞职了。没有多久,这种配方的产品在另一个公司隆重投产上市,让该公司蒙受了很大的损失。为此,该公司和这个员工打起了官司。但打着打着,公司就后悔了,因为耗不起时间。在整个调查取证应诉及等待审判等过程中,公司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据说最终的结果要几年时间才能完全结束,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是伤了元气,而且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大大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商业秘密案件一般都涉及面广,案情比较复杂,取证困难,我国相应的法律不健全,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因此,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害之后,都是自己吞声忍气,作为吃一堑长一智的经历,并没有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权益。
二、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企业更喜欢用自我手段进行挽救
【案例】佛山A化妆品公司是一家很有名气的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畅销已久,拥有相当的知名度。后来,佛山A化妆品公司一高层离职,并在广州注册了“广东A化妆品公司”,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源,模仿了佛山A企业的产品,并利用其销售渠道进行竞争。后来,佛山A公司发现这个情况后,认为事件十分恶劣,但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自己拟了一份公开函,传给全国所有合作网点,明确表示:如果经销商经营广东A化妆品公司的仿冒产品,就取消他的佛山A化妆品产品经营权。经销商在衡量之后,觉得广东A化妆品公司的产品虽然利润大,但从长远来说,还是经营佛山A公司的产品更实际,因此,都自觉与广东A化妆品公司断绝了生意来往。
虽然,上述案例的企业通过自我保护的手段,取得了胜利,但是,这个过程当中,企业品牌形象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人员管理是企业自我保护的常用方式
目前,日化企业在保护自己商业秘密时,主要一个,还是在于控制人员的流动性,在人员的管理上下功夫。
瑞虎公司董事长周垂虎就这样表示:瑞虎公司的商业秘密文件和重要文件都由老板亲自管理,只有极少员工有机会接触,而且,公司一直努力为员工营造家庭一样的工作气氛,培养员工的归属感,因此人员的流动较少,几年来,重要的岗位更是没有人员离职,这自然降低了泄密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比如技术、营销等职位的工作人员,在入职时,瑞虎公司会要求这些岗位的入职人员交一部分商业秘密保证金,在该员工服务期间,公司为其提供的薪酬里,会有保密补贴这一项。如果员工违反泄密制度,他的商业秘密保证金将会作为诉讼金启用。对于日化企业来说,老板的个人魅力很重要,有人格魅力的老板,就是员工离职也不会或者说也不敢泄密的。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比如客户流失影响销售、价格外泄影响各级经销商、运作方式被复制影响企业发展……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企业要做得更多的是用人性化的管理来约束职员工。当然,像保密协议之类的合同也是要签的,但是我们不能过分依靠这些合同来约束职工的行为。另外,企业平时也要做好防范措施,相对重要的技术或资料,即使在企业内部,也要注意保密。比如重要的文件和资料,利用保险柜等手段,不让非相关人员接触,尽量降低商业机密外泄的机会。”有着十多年经验的上海兰贵人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立平先生如是说。
侵犯商业机密这种行业的不良风气,正在入侵整个日化行业,影响了日化行业的健康发展。虽然采叶公司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商业机密泄露的事情,但在这方面,采叶公司有自己的防范措施。采叶营销总监高志龙认为:首先企业要对本公司的人才状况有所了解,并在招聘时要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的人才保护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视人才需求不同而改善人才待遇。比如,每月奖金、分红入股、效益提成等,使人才价值得以体现,以稳住人才,为企业所用。再次,企业还应该加强对重要资料和专有技术的保护能力,注意把那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并能为企业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对可能接触到这些信息的员工讲明其应该承担的保密责任及后果,并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最后,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原公司利益的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出处:07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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