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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泄露后的补救措施
李玉 本报记者
一个公司的商业机密往往就是这个公司的命脉,发展势头良好的公司大都在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利用商业间谍,想方设法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但我国的大多数公司的现状却是,尤其是许多民营企业对自己的商业机密却没有一系列的保护制度去维护,造成泄密事件每天都在发生。有很多企业往往因商业机密的失窃,不仅导致业绩大幅滑坡,失去发展的机会,有的公司甚至因此关门倒闭。
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工作,尽可能地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但不得不承认,泄密事件正成为21世纪公司发展过程中都有可能遭遇到的陈痛。一不小心,就极有可能失去技术配方和营销方案等影响着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料。那么,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商业秘密遭遇泄露,在损失已经形成定局的情况下,如何减少损失,就要看补救工作做得如何了,所以说,企业有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发生后,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判断该秘密是否属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
(2)调查收集证据,包括采取的保密措施,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侵权行为给公司所带来的损害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等方面的材料。
(3)尽量减少因仲裁或诉讼而引发的信息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在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要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条款或相关协议,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书面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
(4)聘请律师。律师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设计方面具有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了在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之外,优秀的律师还会将事前的制度保护和防范与事发后的处理方法结合起来,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制度保护机制。
在仲裁诉讼中,由于该类案件举证困难,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宜聘请精通劳动法与商业秘密的律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侵权人停止实施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以防止侵害人继续泄露或使用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以减少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2、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时,要求加害人予以金钱赔偿,一般情况下,此时商业秘密已经完全被暴露在公众之中,已失去保护的意义,因而只能请求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既要考虑侵害人在使用商业秘密时所得到的好处和利润,又要求考虑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
3、因商业秘密遭侵害时必然给持有者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采取这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商业秘密持有者的信息损失。
商业秘密的排他性较弱,与专利权相比,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必须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要证明这些并不容易,而且在有些情况下采取保密措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最好采取专利申请与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2006年7月份的一天,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一家外资公司报案,称该公司花3年时间,投资近百万元设计的“冷油器”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被该公司技术总监、工程部经理赵伶峡利用职务便利盗用。
警方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以赵伶峡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并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了已生产的“冷油器”产品和大量工装图纸,部分图纸上还明确标注着那家外资公司的名称。办案民警当即提取和扣押了图纸。
后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外资公司“冷油器”的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双方图纸也符合同一性要求。
随后,警方经过深入调查查明,赵伶峡在任外资公司技术总监兼工程部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图纸设计,并保管已经设计好的图纸。2006年5月初,赵某某设立了自己的公司,可他继续在原外资企业任职,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外资公司的“冷油器”图纸私自带回,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5月29日,赵某某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原外资企业的客户先后签订了10份价值近159万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计算,赵某某的公司生产以上产品的成本价不足80万元。赵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外资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给其造成了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赵某某曾经参与过图纸设计,对设计方案都有印象,因此自己公司的图纸才会和原单位的图纸一样。所谓“使用外资公司设计的图纸”只是让工人在生产时作参考,一些关键部位的尺寸和外资公司的不一样。而外资公司负责人接受调查时说,早在去年底,他们就已经觉察到赵某某的变化,他自己的公司成立后,还在外资公司请了技术工人为他干活。随着损失不断增大,外资公司才向警方报案。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曾经给过赵某某机会,但他还是走到了这一步,给公司造成近百万元的重大损失。经法院审理,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在中国的洗化市场,生产企业达5000多家,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企业都在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自己的新项目、新产品。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保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近两年来,相关部门接到了近百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报案,但都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查处。上述侵权案之所以能够顺利破获,是因为这家外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和员工都签有商业保密协议。所以说,上述案件,为企业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总之,企业要想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实保障证据的提取、收集和保存工作,如制定相应的书面的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使权利义务明确化,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防范的作用永远大于事发后的补救。
(出处:07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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